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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足球投注平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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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85号),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内涵发展。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依法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完善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设立市、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实施民办幼儿园市级分类评估和普惠性认定,加大资金奖补力度。政府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捐助民办教育发展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二)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鼓励省内外优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与我市民办学校建立支援协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落实民办学校税费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五)支持民办学校合理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手段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育用地,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建设,凡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费用,均按下限标准收取。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落实民办学校办学、招生自主权。实施学前教育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取得广告备案号后方可刊发。

  (七)扶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并占有一定比例。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把民办学校教师业务进修、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并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一)明确审批管理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民办专修(进修)的院校、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二)依法规范办学。规范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行为,健全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备案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进入、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执行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要完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校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坚持依法诚信办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组织招生工作和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设置方案,选用符合规定的教材;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范围、等级规范办学,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和财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按成本核算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执行。

  (四)依法加强督导检查。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办学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督导检查,促进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稳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把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分工负责和协调落实机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和评价机制;财政部门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公共财政奖补民办教育的配套政策;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合理流动相关配套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办教育收费机制,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具体的收费政策;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民办教育用地的配套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虚假及违法招生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新闻媒体单位要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刊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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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 金政发〔201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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