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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足球投注平台关于印发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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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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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9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启封、托管、注销等工作;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借调、外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与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均应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二)《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电子表格。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在管理中心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或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手续,只保留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名称、财务预留印鉴等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信息更正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职工住房公积金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计算。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电子表格,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均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和少缴。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及时补缴。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因故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后应补缴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金额,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计算: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

  (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后设立的,应当从设立当月起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经营状况确有困难,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是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扣不缴。单位有代扣不缴行为的,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出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新工作单位: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职工离开本地到异地续缴或从异地转入本地续缴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停薪留职的职工,所在单位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单位应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单位应当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托管账户管理: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的;

  (三)管理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时,单位(或职工)应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清册》,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更名或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配合司法部门处理职工个人账户的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和缴存单位的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

  (三)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有权稽查缴存单位的员工人数及缴存情况,被稽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报表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365足球投注平台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17〕5号,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 金政发〔201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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